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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下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根据2025年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拟组织开展2025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集群所在设区市进行申报,申报城市原则上应纳入12个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范围,鼓励集群内相关市联合申报。对于未纳入先进制造业集群城市名单,但其主导产业与集群相关市产业发展水平接近的,也可参与申报。
支持集群内主体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协作、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建设等3个方面组织实施项目,解决集群产业创新、生产制造、公共服务等方面共性问题,鼓励有条件的链主企业、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集群成员共同实施。
1.科技链式攻关和集群式攻关项目。支持集群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协同研发、设计、制造,加速创新产品开发和迭代升级,突破一批重要基础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和跨行业跨领域共性技术,并实现产业化。
2.优势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聚焦我区铝、钢铁、有色金属、汽车、机械装备、石化化工等优势产业,针对集群重点产业链的堵点、卡点、断点,以场景挖掘应用为牵引,支持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和跨行业跨领域横向关联耦合的项目。
3.共性制造能力补短板项目。聚焦集群共性制造需求,针对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智能化水平高的关键设备,围绕铸造、表面处理、模具、3D打印、增材制造等领域,鼓励集群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引入或联合配套企业建设共享制造中心,补齐集群制造能力短板,实现制造资源有效整合、优化配置和共建共享,促进集群精细化、专业化协同分工,实现降本增效。
4.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集群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围绕本集群建设检验检测、实验验证、认证认可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企业主导、产学研融合的综合性中试验证基地。
5.服务型制造平台项目。支持集群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建设服务型制造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客户、创新团队等开放产业链资源,提供协同创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开拓、创业孵化、股权投资等服务。
6.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能力提升项目。支持集群内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社会团体等发起成立专业服务集群建设发展的第三方法人组织,进一步提升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服务能力,为集群提供产业政策指导、产学研协同创新、检验检测、供需对接、产融对接、人才引进等高水平公共服务。
7.公共服务活动项目。支持集群内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围绕产业发展、供需对接、市场拓展等开展公共服务活动。
优先鼓励跨市联合申报,由集群牵头城市(原则上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广西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的函》(桂工信规划函〔2024〕1791号)中排名首位城市,下同)会同相关市填写申报表(附件1)。在申报表中,申报城市需填写集群相关信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为2026年底。
跨市联合申报的,由牵头城市组织编制项目计划并随实施方案一同上报,各申报城市也可单独编制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应符合本文第二部分“支持内容”有关要求,其中在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比例不超过80%,新开工项目在2025年能够开工建设。原则上,项目计划至少包含3个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项目(其中科技链式攻关和集群式攻关项目、优势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共性制造能力补短板项目至少各1个)、1个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个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建设项目。申报城市应做好项目审核,遴选优质项目纳入实施方案。项目计划上报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进一步审核把关,原则上每个集群支持项目不超过20个。
集群内相关市应建立健全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支持政策,加强区市财政政策协同和金融政策协同,强化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共服务能力。
集群内相关市应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加强产业规划的衔接,产业信息的互通共享,共同抓好产业集群的科技创新、招商引资、企业培育等工作,支持集群牵头城市推动开展跨区域联合实施项目,推动一体部署、系统推进、集聚发展。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入选集群给予定额奖励。每个集群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资金在集群相关市的分配比例根据各市集群相关产业的产值、投资等绩效目标及项目计划确定。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实施期第一年下达50%奖补资金,实施期满考核验收通过后下达其余50%奖补资金。若部分市未完成绩效目标,自治区将根据考核验收结果重新调整集群相关市补助资金分配比例。
1.对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6%予以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补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不予补助)。
2.对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金额少于20万元的不予补助)。项目总投资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或购置费、服务设施与设备更新费、场地租赁费等支出,不含土地、厂房建设投资。
3.对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建设项目,按服务内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金额(奖补金额少于5万元的不予补助)。
奖补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堂楼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由集群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组织集群申报,跨设区市联合申报的,由集群牵头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组织集群申报,已纳入支持范围的集群在实施期内不再重复申报。申报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PDF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于2025年6月6日前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采用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结合的方式。书面评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和自治区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等是否切实可行,重点项目计划是否符合要求等。现场评审主要组织申报集群开展现场答辩。根据评审结果,初步确定入选集群名单和项目计划。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入选集群建议名单和拟支持项目计划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核实处理。
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审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入选集群目标任务和项目计划予以批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定的入选集群名单和项目计划下达奖补资金。
入选集群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计划开展工作,定期报送进展情况,如调整需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批准同意。项目计划调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集群相关市项目建设进度整体滞后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程序收回补助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补助。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本级财政拨付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跨行政区域实施的项目,由相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验收。项目原则上应在建设期满6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具体内容根据项目性质不同有所侧重。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集群牵头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牵头开展集群分年度绩效自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于实施期结束后对集群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下达奖补资金;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促整改、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
附件:1.2025年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申报表及实施方案